爭奪戰夫妻離婚后做試管嬰兒成功這娃該歸誰?
(+Q:914935817)雙側輸卵管切除的女子離婚后,通過試管嬰兒技術,用前夫的精子生下了一名男孩。為了爭孩子的撫養權,昔日夫妻對簿公堂。4月24日,江蘇省女法官協會發布了12起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典型案例,這起絕育婦女撫養權糾紛
雙側輸卵管切除的女子離婚后,通過試管嬰兒技術,用前夫的精子生下了一名男孩。為了爭孩子的撫養權,昔日夫妻對簿公堂。4月24日,江蘇省女法官協會發布了12起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典型案例,這起絕育婦女撫養權糾紛案受到廣泛關注。最終連云港灌南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孩(+Q:914935817)子由女方撫養。
離婚夫妻爭奪孩子撫養權
據了解,原告王某與被告李女士2006年2月登記結婚。李女士因輸卵管問題不能生育,后來切除了雙側輸卵管。二人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做過幾次試管嬰兒治療,但都沒能成功懷孕。
2012年4月,夫妻倆協議離婚,但仍想生育屬于兩人的子女,于是以夫妻名義到上海一家診療中心,由王某提供精子,繼續試管嬰兒治療。最終,李女士成功懷孕。
2013年2月,李女士生下兒子,在孩子近100天時,王某將孩子帶回撫養,并一直在王某處生活。2014年7月,王某與付某再婚,再婚后付某生下一個男孩,(+Q:914935817)后因雙方相處不和睦,王某與付某離了婚。
2015年下半年開始,李女士所生的兒子就近在幼兒園上學。2017年3月,李女士在沒有通知王某的情況下,將正在幼兒園上學的兒子帶走。為此,王某與李女士產生糾紛,王某將李女士起訴到法院。此案審理時,雙方均稱自己有撫養能力,王某名下有一家公司,他在上海、蘇州都有房子,李女士則表示自己有固定住處,月收入有4000元,也有撫養兒子的能力。
法院:優先考慮女方較適宜
連云港灌南法院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原、被告原是合法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Q:914935817)間曾做過幾次試管嬰兒的治療均沒有成功,離婚后,雙方仍想生育屬于雙方的子女,在此過程中雙方為生育子女都付出了,并生育了兒子。從法律層面上,應認定原、被告所生之子是雙方非婚生子女,適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現原、被告均要求撫養孩子,因李女士已切除輸卵管,無法正常懷孕生育,且又無其他子女,而王某又另與他人生育了子女,所以應優先考慮由李女士撫養較為適宜。
據此,法院判決:孩子由李女士負責撫養并隨其生活。
法官表示,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哺(+Q:914935817)乳期內的子女,以由哺乳期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法官認為,綜合考慮,從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出發,該案判決孩子歸母親撫養。當然,撫養權的具體歸屬并不影響男方探視權的行使和對子女的關愛。法官希望離婚雙方都能夠從關愛孩子的角度,妥善處理好孩子的撫養、探視及相關問題,明白創造對孩子的成長、學習有利的環境是父母雙方解決問題的最根本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