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試管嬰兒移植術期間丈夫去世,法院判決繼續施行胚胎移植
2015年2月,小雪和丈夫為了要孩子在北京朝陽醫院進行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2016年10月,小雪的丈夫不幸患病去世。小雪出于對丈夫的眷戀和對公婆的感激作出一個決定:要繼續為丈夫延續血脈。但當小雪來到醫院,要求將剩余冷凍胚胎進行移植手術時,卻被醫院拒絕。小雪無奈選擇了訴訟。應訴時,朝陽醫院方面表示,患者丈夫去世后,其與丈夫生前冷凍保存的胚胎或囊胚并非患者一人所有,而是其與丈夫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共同所有,患者一人無權處理。
此外,醫院方面還表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懷孕涉及醫學倫理問題,必須考慮到孩子的基本合法權益,包括胚胎所有人(如患者的公婆)是否要承擔出生后孩子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監護人職責問題,孩子的父親及其親屬身份社會關系等親權繼承權問題等等。訴訟中,法院詢問了小雪的公婆,兩位老人均同意小雪繼續要這個孩子,并表示同意由小雪一人向醫院主張權利。朝陽法院審理認為,小雪無論作為患方主體之一,還是作為其丈夫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繼受合同權利義務,繼續履行合同,于本案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其有權單獨要求醫院繼續履行合同。
判決同時指出,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后代與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樣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包括繼承權等。因此,小雪繼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有必要取得公婆的同意,而小雪公婆已經明確表達了同意的強烈意愿。判決還指出,雖然孩子出生后沒有父親,可能生在單親家庭,但該假定性條件并不意味著必然會對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產生嚴重影響,且目前并無證據證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存在醫學上、親權上或其他方面對后代產生嚴重的生理、心理和社會損害等不利情形。關于繼續履行合同進行胚胎移植是否有違“必須夫妻雙方書面簽字知情同意”的原則,判決認為,小雪夫婦與朝陽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是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顯然胚胎移植是實現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驟,屬于醫療服務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從小雪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行為表現及公眾普遍認同的傳統觀念和人之常情,有理由相信繼續實施胚胎移植不違反小雪丈夫的意愿。”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