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三胎最新政策:公務員生三胎有無產假,補貼罰款標準
自國家放開二胎政策以來,現國家也在提案三胎政策,三胎政策只要出臺,我相信生育三胎的人應該還是蠻多的,根據西藏三胎政策最新消息來看,公務員生三胎是有產假的,但是生育三胎只有處罰,沒有補貼,但是有三胎配套支持措施,因為還沒有正式放開三胎。
西藏生三胎有無產假
西藏生三胎是有產假的,產假與生幾胎無關,所以即使是公務員也是有產假的,西藏產假新規已經出臺,西藏生三胎有無產假,隨著全國范圍的產假休假天數變動,全國各地也對本區域的產假規定進行了修改。
西藏計劃生育法規定女性享365天產假
西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了《西藏自治區生育條例》,對生育假、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產假新規一:西藏女性享365天產假
體現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精神,為了體現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精神和要求,將“施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作為修改后的總則第二條。
西藏產假期間夫婦雙方依規享受全額工資或者生育津貼
產假新規二:全額工資或者生育津貼
為了增強法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為了與《自治區生育保險辦法》不沖突,減輕全區保險基金的壓力,《條例》規定“凡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每胎享受365天產假(含法定產假和產假期滿后的當年休假),男方每胎享受30天護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內),期間夫婦雙方依規享受全額工資或者生育津貼”。
產假新規三:明確規定
西藏條例規定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
《條例》明確規定,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有下列情況情況之一的,經夫婦一方戶籍所在地地(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一個子女:
- 1. 夫妻子女中,其中一個子女經地(市)以上醫療鑒定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 2.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
- 3.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四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
新規定三:嚴格控制生育第三胎
有關部門允許生育才可在生育
夫婦已有兩個孩子,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有關部門鑒定允許有計劃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 其中一個孩子經鑒定屬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 再婚夫婦合計只帶有兩個孩子的;
- 夫婦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殘疾的;
- 喪偶再婚時帶有三個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為初婚或未有生育過的。
另外,還規定農牧民生育政策以資源為主,提倡優生優育。
西藏生三胎獎勵罰款標準
目前來說,一般家庭生育三胎依舊是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但如果是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居民家庭,是可以合法生育三胎的。
西藏生育三胎獎勵懲罰標準
- 罰款標準一:農村居民超三胎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 罰款標準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但是如果生育時間上沒有達到間隔時間(頭胎和三胎之間的時間間隔不滿4年)或者再生年齡(女方年齡不滿28周歲)的,每提前一年將按照夫妻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40%征收費用,以年為單位,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 罰款標準三: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 罰款標準四:因實施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謊報嬰兒死亡或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后違法生育的,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標準的二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