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版新疆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公布 “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
2017年7月28日:最新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正式公布
2017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自治區12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表決通過,此次修訂相應的增加了合法生育女性的產假,同時取消了鼓勵晚婚、晚育的相關條款,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以下摘抄修正后主要的內容,為大家帶來詳細的解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全文內容
第十五條,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農村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補充規定》收養的子女計入現家庭子女數。
第十六條,公民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后,符合規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領取生育服務證。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五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相當等級因公傷殘人員;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補充規定》,城鎮少數民族夫妻收養兩個子女后懷孕的;
(三)從事井下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的;
(四)經州(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復婚者除外),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城鎮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數已達到三個,另一方未育的;
(二)農村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三個子女的。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后,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第二十七條,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按國家規定休假,工資、獎金照發。
婚假和產假是大家此次針對該條例非常關注的,據悉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產假增加60天,并且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
也就是說加上國家規定的98可累計到158天產假,規定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家庭,這意味著新《條例》正式實施后,不論是生育“大寶”還是“二寶”,都能享受到這一大大的福利。新疆城鎮居民不再接受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二十八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漢族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含收養)一個子女和少數民族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含收養)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以下統稱光榮證)。在國家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對城鎮居民不再發放《光榮證》。農村少數民族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含收養)兩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請領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二孩生育證相關政策指南
2017-11-29 農村助產人員管理條例(試行)
2017-11-29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
引用資料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7最新版本)點新疆衛生監督網[引用日期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