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抗原檢測收費不得高于每人次15元
本報訊(記者 解麗)昨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服務,允許按照“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方式收費。收費總額現階段不得高于每人次15元,其中“新冠抗原檢測”價格項目不高于每人次5元。
《通知》指出,為適應疫情防控需要,促進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公平可及,合理控制價格水平,降低社會經濟負擔,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在2022年4月8日前明確政策,對于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服務,允許按照“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方式收費。其中“新冠抗原檢測”價格項目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按照不高于每人次5元制定政府指導價(最高限價);新冠抗原檢測試劑(含采樣器具)按照實際采購價格零差率銷售。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對新冠抗原檢測“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收費總額應設置封頂標準。現階段封頂標準不得高于每人次15元,具備條件的,可將封頂標準調低至更合理的水平。
根據《通知》,對于群眾單純檢測新冠抗原的,應要求公立醫療機構免收門診診查費;對于患者就診過程中,由公立醫療機構提供檢測試劑,患者自測新冠抗原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檢測”價格項目的費用。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參考目前全國已有的掛網采購價格,在4月30日前,通過組織實施競價掛網、參與跨省聯盟采購等方式,進一步降低公立醫療機構采購成本。公立醫療機構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上采購所需新冠抗原檢測試劑,不得線下采購。
此外,《通知》還提出,各地醫療保障局要積極履行醫藥價格主管部門職責,對網絡平臺、社會藥店等零售終端銷售的新冠抗原檢測試劑價格開展專項監測,定期向價格監督檢查執法部門通報抗原檢測試劑的零售終端價格、公立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對于同一新冠抗原檢測試劑醫院藥店、線上線下存在不公平高價的情況,要主動向價格監督檢查執法部門提供線索,積極配合檢查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