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管嬰兒胚胎移植前丈夫遇海難失蹤,法院判決_移植手術繼續
浙江舟山市的一對夫妻,完成試管嬰兒取卵、取精術并保存了5個胚胎,計劃在4個月后植入女方體內。
不料,丈夫在原定植入日期前因海難失蹤,女方因要求繼續完成移植被拒絕,將醫院告上法院。
2月16日,澎湃新聞從舟山定海區法院獲悉,該院已作出判決:醫院需為女方實施胚胎移植術。
33歲的阿菊(化名)和丈夫阿洋結婚多年未孕,嘗試通過試管嬰兒術受孕。2016年2月,兩人在舟山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取卵、取精。醫院告知他們,將通過低溫保存技術保存5個胚胎。因阿菊的身體需要調養,定于6月將胚胎解凍、移植。夫婦按醫院要求簽署了多份知情同意書。
可就在2016年5月,阿洋出海時遇海難失聯,至今下落不明。2016年7月,阿菊想到保存在醫院的胚胎,希望通過移植生下子女;阿洋的父母也將這些胚胎看作阿洋最后的血脈,非常希望阿菊進行手術。
為此,舟山市婦幼保健院倫理道德委員會專門進行討論,結果是認為阿菊的要求不符合相關條件和程序。
首先,阿洋失蹤,阿菊屬單身婦女,根據原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中的社會公益原則,不能為單身婦女實施胚胎移植。其次,輔助生殖技術須經夫婦雙方自愿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后實施,阿洋現在無法簽署胚胎移植的知情同意書。再次,阿洋可能無法生還,若阿菊通過胚胎移植生育孩子,單親環境下成長會對孩子帶來影響,根據“保護后代原則”,醫務人員有義務停止該技術實施。
經多次溝通未果,阿菊2016年10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完成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
定海區法院審理認為,患者要求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要綜合兩方面審慎評判:一方面,生育權是人的基本權利,在道德、法律許可范圍內盡量保障不孕夫妻生育權是基本的考量標準;另一方面,實施輔助生殖技術須符合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則。
根據具體案情,法院認為,阿洋雖下落不明,但目前從法律上尚不能認定其死亡,阿菊系已婚婦女,而不是單身婦女。即使阿洋死亡,阿菊也別于單身婦女要求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情形。孩子可能出生在單親家庭,不能就斷言會因此遭受嚴重的生理、心理和社會損害,不違反“保護后代原則”。另外,阿洋在失聯前對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包括實施胚胎移植術生育子女已表達了明確意愿,醫院不應拘泥于阿洋不能簽署新的知情同意書這一形式問題。
經審理,法院對阿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定醫院繼續履行與阿菊間就“體外受精--胚胎移植”簽訂的醫療服務合同,為其施行胚胎移植。
澎湃新聞了解到,該判決已生效,醫院將視阿菊的身體情況,擇期為其進行胚胎移植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