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孕婦車禍10天后試管嬰兒流產,能否要求賠償
周女士在40多歲的時候與現任丈夫再婚,兩人因為沒有共同子女,于是迫切地想要一個孩子。考慮到年齡和身體狀況,最終選擇用試管嬰兒的方式懷孕。經過兩人的不斷努力,歷盡千辛萬苦,試管嬰兒的胚胎終于移植成功,成功懷孕。周女士懷孕后,夫妻倆都在期待著孩子的降生,幻想著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然而,一場交通事故,致使嬰兒胎死腹中,以流產收尾。
原來,周女士在懷孕不到一個月的時候,像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車經過某路口時,與駕駛著小客車的王某相撞。雖然周女士只造成了輕微傷,但是想到腹中的胎兒,不放心的她還是立即前往醫院就診。醫生經過檢查告知:宮腔異常回聲,建議復查。拿到結果的周女士懷著忐忑的心情回了家。10天后,經醫生診斷,周女士腹中胎兒不幸自然流產。一個月后,交管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責,周女士無責任。
周女士認為,自己是因為交通事故的碰撞才導致流產,對方應該承擔責任。于是在悲痛之余,周女士決定依法維權,將保險公司及王某訴至法院,索賠試管嬰兒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5.7萬多元。
庭審中,王某及保險公司則認為事故碰撞程度非常輕微,之后的流產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只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周女士因事故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但對試管嬰兒醫療費及精神損失費不予認可。
一場交通事故,卻痛失好不容易懷上的試管嬰兒。那么,車禍導致流產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嗎?
律師觀點:
實踐中,發生車禍事故后,有孕婦遭到流產損失的,是否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根據車禍事故的責任確定。具體而言,要根據以下情況進行確定:
1、如果孕婦無責任或者由對方承擔無過錯責任,那么孕婦可以依法要求對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并且還有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是因為孕婦自己開車出車禍,經交管部門認定責任在孕婦,那么,孕婦則不能要求對方承擔精神賠償責任。反過來可能還要賠償事故損失方,并且對方可以起訴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準母親享有保護胎兒正常發育和出生的權利,如果因車禍事故而流產,導致精神造成重大損害,心靈創傷長久難以愈合,要求致害一方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可獲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周女士流產和事故間的因果關系無法確定,但兩者具一定關聯性,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周女士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7700余元,其中試管嬰兒醫療費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提醒大家,在行車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避免造成難以挽回的悲劇。也希望這位準媽媽早日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