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管嬰兒做到一半丈夫去世,妻子要求繼續手術,醫院該同意嗎?
2018 年的一天,不孕不育溫州某醫院的生殖醫學中心來了一對特殊的夫婦。
李薇(化名)和丈夫是重組家庭。盡管這段婚姻之前,李薇曾生育一子一女,但再婚后,他們還是希望擁有一個共同的孩子。
然而,繼發性不孕、雙側輸卵管通而不暢、疤痕子宮……李薇的身體條件并不適合自然受孕。在醫生的建議下,夫妻二人與醫院簽訂了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知情同意,決定進行試管嬰兒術。
第一次,李薇體內的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太低,胚胎移植未能成功,夫妻二人決定做第二次嘗試。
于是,2019 年 7 月 20 日,醫生從李薇體內不孕不育取出卵子進行體外受精。7 月 23 日,李薇接受了 2 個胚胎的移植,另有 2 個胚胎被冷凍保存。
但意外突如其來。
8 月 13 日,李薇的丈夫因呼吸心跳驟停猝死,不幸離開了人世。
而禍不單行,李薇還沒有從丈夫離世的悲痛中走出,卻又在術后 6 周檢查時被告知,腹中的胚胎始終未能檢測到心管搏動。
共同的孩子也失去了。在醫生的建議下,李薇進行了人流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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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連遭遇丈夫死亡、手術失敗、流產的多重打擊,李薇卻更加堅定了一個決定:她想將之前留存的冷凍胚胎解凍,不孕不育自己一個人將胚胎移植手術繼續下去。
然而,醫院卻拒絕了李薇的請求。幾番交流無效,李薇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法庭。
丈夫去世后,簽字還有效嗎?
醫院拒絕李薇的第一個理由,是試管嬰兒需要夫妻雙方簽字才能進行。但如今李薇的申請,還缺少丈夫對本次胚胎移植的知情同意。
事實真的如此嗎?
北京大學醫學部衛生法學劉瑞爽教授認為,實際上醫院應該認定丈夫是知情同意的。
「丈夫離世之前,他們夫妻二人與醫院簽署的協議已經能夠很充分地反映他本人的真實意愿。」劉瑞爽教授認為,不孕不育其丈夫按照規定簽署協議、交納手術費用、自愿提供精子、配合完成胚胎的體外受精……已經用他生前的實際行動表明了他想要實際履行協議的想法。
舉例來說,有病人在入院治療前會簽署「生存預囑協議」:在遇到心跳驟停等不可逆轉的生命終末期時,拒絕心肺復蘇術。那么,當這樣的情況發生時,盡管患者本人無法再次表達意愿,但醫生仍應該履行協議,不能對他進行心肺復蘇。
「這也就意味著,當因為種種客觀原因患者無法闡述自己的想法時,醫院應當以協議中患者的意愿為準。」
也就是說,不孕不育如果醫院不能提供相反的證據,那就應該以李薇夫婦在丈夫生前簽署的協議為準,繼續完成胚胎移植。
單身不能移植胚胎,但喪偶呢?
解決了第一個爭議點,李薇還面臨醫院的另一重質疑:她的身份。
醫院倫理委員會認為,根據 2003 年原衛生部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他們不能給成了單身婦女的李薇實施輔助生殖技術。
劉瑞爽教授認為:「依據我國法律,公民享受生育權,夫妻雙方的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當然可以繼續胚胎移植、孕育后代。」
雖不孕不育然李薇現在確實屬于單身婦女,但她在喪偶前完全符合法律關于生育的規定,這使得她的身份有別于原衛生部規章、規范中的「單身婦女」。因此,她按照丈夫的意愿以及依照與醫院達成的協議依法要求繼續進行胚胎移植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李薇的這個要求確實能反映夫妻二人的真實意愿,而且這個要求既沒有違反法律,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那么這個時候,醫院拒絕進行胚胎移植,既違反約定義務,也違反了法律,侵害患者生育權及自主決定權。」
開庭當天,法院還特別請到不孕不育了李薇的公公婆婆出庭,兩位老人非常支持李薇再次進行胚胎移植,并說他們早已將兒媳李薇「視作親生女兒看待」,家庭關系非常融洽。
冷凍胚胎承載著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胚胎移植既能為丈夫生育后代帶來可能,也能在精神上撫慰李薇及她丈夫的父母。而李薇在明知移植胚胎手術及高齡生產可能的風險后,仍執意為其亡故的丈夫生育后代,其情感人。
最終,法院判決醫院繼續履行合同,為李薇進行胚胎移植手術。
復雜倫理問題面前,該怎么辦?
在新頒布的《民法典》中規定:不孕不育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對此,劉瑞爽教授認為,《民法典》原則性規定了與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科研活動的事項,但并不具體,缺乏直接可操作性,需要做進一步的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
「女性的生育權利和輔助生殖相關的問題,已經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了,未來從法律層面應逐步細化、完善,以解決這些困擾醫患雙方的問題。」
那么,醫院和醫生遇到這樣的情況,不孕不育又該如何處理?
劉瑞爽教授認為,在醫患雙方簽訂協議時,應該對協議履行中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和相應的應對措施做出全面細致的約定,盡可能避免出現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協議中也約定不明的情形,否則很容易導致醫患雙方出現分歧,不利于雙方的權益保障。
「協議里的約定當然越全面越好,約定不明確會引起更多的糾紛」,劉瑞爽教授這樣建議。
例如,協議書中可以明確約定,剩余冷凍胚胎是按照約定銷毀,還是用于醫學研究或捐獻給他人。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孕不育是否可以繼續孕育等問題,「只要法律沒有禁止、沒有違背公序良俗,都可以在協議中明確約定。」
此外,劉瑞爽教授還認為,在這個案件中,醫院的倫理委員會成員對相關的法律法規認識可能還不夠到位,可能因「隔行如隔山」而存在對法律的認識不足。
可以預見的是,隨著醫學技術的發展,醫生面臨的法律難題也會隨之增加,并且越來越專業、越來越復雜。
劉瑞爽教授建議,倫理委員會需要吸收更多的醫事法學專業人士,參與討論與決策,并提供法律專業意見。
「關于醫患之間協議的履行,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從法定,沒法定的按照習慣,沒有習慣的遵從法理」,最根本的目標是維護好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