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身亡,妻子試管嬰兒手術遭醫院拒絕,法院最后這么判
小琴和丈夫均來自安徽,此前在江蘇江陰做養殖生意,兩人生活得幸福和睦。但他們有一個遺憾,就是婚后一直沒孩子。聽到身邊的朋友說,無錫有醫院可以實施“試管嬰兒”手術,并且那位朋友還成功有了孩子。在對方的建議下,小琴兩口子專門到無錫,在當事醫院進行診治,并在醫生的建議下,決定實施人工助孕。
2016年8月,簽署了相關協議后,院方為小琴夫婦實施了胚胎移植手術,但沒有成功。一心想要孩子的兩人沒有灰心,決(+Q:914935817)定等小琴調理好身體后,繼續去醫院治療。
2017年5月,小琴和丈夫再次至醫院要求實施人工助孕,醫院對他們分別實施了取卵術和取精術,并成功培育出4個胚胎。由于取卵術后過度刺激,小琴胸腹腔積液,當即入院治療。關于胚胎,小琴夫婦要求醫院采用低溫保存技術保存這些胚胎,并簽署了《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兩人聲明在醫院接受體外受精手術。
考慮到第一次手術的失敗和此次取卵手術后的身體反應,夫妻倆決定等一等,繼續調理身體,為后續的胚胎移植做好準備。
正當二人憧憬著未來,(+Q:914935817)不幸卻突然發生。2019年7月,小琴的丈夫在一起事故中意外死亡。為延續血脈,小琴在其父親和公婆的支持下,決定去醫院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她的要求遭到了醫院的拒絕。
丈夫死亡后妻子單身
有規定不能為單身婦女做此類手術
醫院的理由是,繼續手術,院方就違反了原國家衛生部之前頒布的相關規定。
原來,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倫理原則》的規定,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嚴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選擇的自愿原則,小琴丈夫去世前兩年均未至醫院試行胚胎移植手術,其生前簽署的知情同意書不能延續至死亡后,且其不再能簽署胚胎解凍及知情同意書。
同時,雙方簽署的《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明確載明,胚胎首次冷凍費用只含有3個月的胚胎保存期,小琴夫婦在保存期間兩年以來從未補交過冷凍費用,視為主觀放棄胚胎。且小琴現為“單身婦女”,根據原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的保護后代原則、公益原則規定,其不能為單身婦女實施輔助生殖技術手術。
這當中,最主要的障礙,是卡在小琴丈夫“簽字”這個環節。實際操作中,在(+Q:914935817)胚胎移植的環節中,醫院一般都要求夫妻雙方到場一起簽字認可才能實施手術。此外,小琴“單身婦女”的身份,也是不符合繼續手術條件要求的。
“當時就說,缺少我丈夫簽字,難道我要讓尸體回來簽字嗎?現在這個情況,并不是我們故意的。”小琴接受采訪時坦陳,院方拒絕時,只覺得院方“太苛刻”了。自己和丈夫都是來無錫打拼的普通人,第一次嘗試了失敗,再去第二次,正是明白每一次手術的費用并不低,加上考慮到自己身體的實際情況,才會態度謹慎,并一直“耽擱”,不想丈夫突然身故。
“要說知情同意,自愿選擇,(+Q:914935817)之前的字都簽過了,應當可以認為是知情同意的。只是簽字現在沒法簽了。”小琴語帶哽咽地表示,現在胚胎還在,這是丈夫留給自己的念想,她只想擁有自己和丈夫兩個人共同的孩子。
小琴還告訴記者,公婆曾有兩個孩子先后夭折,丈夫就是他們的希望。如今,丈夫又不在了,在醫院里的胚胎就成了他們最后的希望。“沒有這個希望,公公婆婆就活不下去了。這也是我們全家的希望,希望社會和法律給我們支持。”
案件審理期間,小琴的公公到庭陳述,其與妻子均希望小琴能實施胚胎移植手術,(+Q:914935817)讓血脈延續,讓生者有所希望,也承諾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小琴的婆婆則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表達了自己對小琴的支持。
關于結欠的胚胎續凍費用,小琴在庭后已經把錢交至法院提存。
醫院:雖然同情原告
但“把握不準”,尊重判決
“實際上,我們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出庭的院方工作人員稱,當時小琴提出要求后,相關醫務人員就將情況向醫院進行了反映,并與小琴進行了溝通。不久,院方專門開了一個倫理委員會會議,就此事進行了討論。
當時,考慮小琴丈夫無法簽字,認為如(+Q:914935817)果繼續手術,醫院就是違反相關規定中的知情、自愿等原則。院方也認為,小琴的情況屬于相關規定中的“單身婦女”,為其進行胚胎移植,違反相關的公益原則比如計劃生育政策等。再綜合考慮無錫當地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院方最終拒絕了小琴的請求。
院方代表出庭陳述
“當時我們也是建議,走法律途徑。”工作人員透露,建議“走法律程序”,實際上是他們“有意為之”。他們出于同情,本身是希望繼續履行合同的,但是小琴的情況很特殊,院方也有點把不準。因此,是否應該繼續履行合同,院方也需要給自己找到一個法律依據。
最后,他們想到通過法院審判,以判決來作為自己的行為依據。工作人員表示,現在一審判決下來了,他們將認真履行判決,目前并不打算上訴,他們也希望能幫助原告小琴實現自己和家庭的愿望。
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醫院應該繼續履行原先協議
23日在法庭上,小琴與聘請的律師一同出庭,院方則由工作人員出庭,雙方闡述了各自的觀點和理由。
原告方小琴陳述自己的想法
法院認為,小琴夫婦因不育至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Q:914935817)并登記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院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治療,醫院為其培育并冷凍胚胎,雙方之間由此形成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小琴的訴求,確認原先的合同、協議繼續有效,要求院方繼續履行相應義務。
承辦此案的梁溪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法官陸錫平稱,首先,小琴及其丈夫至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生育子女,雖然丈夫死亡,但小琴夫婦共同在醫院兩次接受人類生殖輔助治療,尤其在本次醫療服務(+Q:914935817)合同中簽署了多項知情同意書,并進行培育和冷凍胚胎的事實,均表明了小琴丈夫明確地要求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意愿,且可推知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并不違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之所以沒有立即實施胚胎移植,僅是女方身體原因,既有的醫療服務合同尚未完成。小琴單獨要求醫院繼續履行其夫妻早已與醫院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并不違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雖然孩子出生后沒有親生父親,可能生長在單親家庭,并不意味著必然會對孩子的生理、心理、(+Q:914935817)性格等方面產生嚴重影響,且目前并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存在醫學上、親權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醫院繼續為小琴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并不違反保護后代的原則。
再者,小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養子女,進行助孕生育并不違反國家相關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而小琴作為喪偶婦女,有別于法規所說的要求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單身婦女”的概念,因此并不違反社會公益原則。
最后,醫院與小琴的保存期約定內容為格式條款,對于逾期補交費用,沒有明(+Q:914935817)確具體時間限制,醫院也曾告知小琴的胚胎續凍費可以在胚胎移植時一并支付。且即使符合合同解除條件,醫院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權,從小琴與醫院醫護人員咨詢補交胚胎冷凍費用的情況下繼續同意小琴予以掛號、補交胚胎冷凍費用等情況看,院方可被視為放棄行使合同解除權。
更何況,醫院目前并未因小琴逾期交費對冷凍胚胎作事實上的處分。因此,合同需繼續履行。
庭審現場
陸錫平法官告訴記者,完成一次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手術,是分步驟、按程序來的,不可能一蹴而就。過程中,遇到小琴夫妻這樣的問題,屬于特殊個例,怎么處理是法律上的一個空白點,因為該怎么解決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事實上,法律也不可能規定所有的特殊情況。他認為,類似情況還是應該以“個案救濟”的形式來處理,彌補法律條文的不足的同時,也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生育權。
陸錫平法官陳述案情
他建議,還是要打造一個平臺機制,專門來處理類似的紛爭案件,明確在經過訴訟內、訴訟外的調解后,最終由法院來做一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