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產假最低不少于158天
新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產假158天~180天
在我國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重大決策背景下,新修訂的《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正式通過,將全面落實省內兩孩政策,同時也明確了一些生育的獎勵政策,具體以下本文帶來介紹: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版)
第八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第九條一對夫妻已有兩個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第三十八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生育獨生子女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家庭,遭遇家庭成員死亡、傷殘或者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三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獎勵費、獎勵扶助金、特別扶助金,國家規定的標準高于本省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生育登記之日起,停止享受有關優待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158天至180天,男方照顧假為15天。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自2016年1月1日起對放棄生育二孩的家庭不再給予獎勵,全面推行“二孩”政策期間對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也不再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相關獎勵。
但在這之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其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此前已享受獎勵優惠的不退還。
引用資料
1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點福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引用日期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