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部分夫妻可生第三胎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早在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單獨二胎政策就已經正式開始實施了,到2016年1月22日,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新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現正式全面推行二胎政策,同時也針對部分家庭放寬了生育三胎的條件,以下帶來此次修正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主要內容解讀:
2016年新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三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有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第二十六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關政策不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川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條:獨生子女父母婚姻變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養子女的一方或者雙方,憑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一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廢,停止享受有關的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對女性生育假和男性護理假進行了延長,該條規定不管是生育一孩還是兩孩,只要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均可享受生育假。
同時在《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和獎勵上,規定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辦理獨子證,不享受相關待遇。同時如果在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子,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廢,后續不再享受到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回顧以往《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歷史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
2、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
3、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修訂《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通過;
4、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4次修正;
5、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5次修正;
6、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6次修正。
引用資料
1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點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引用日期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