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合法化的社會需求
隨著科技的進步,催生了代孕的出現,而逐年增加的不孕不育、同性戀群體和失獨家庭,為代孕的蔓延提供了現實的“燃料”。再加上相關規制代孕的具體執行規范的匱乏,導致在當前我國逐漸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和二孩政策實施的大背景下,龐大的現實需求裹挾著大背景的“潤滑力”加速沖擊著本已脆弱的大眾神經。具體表現為:
(一)不孕不育的群體不斷擴大
隨著生態環境的持續惡化、人們的生活工作壓力的不斷增大,全世界,包括我國的不孕不育患者的數量飛速增加,其中,我國不孕不育的人數占適育人數的10%到12%,大約有4 000萬到5 000萬人群面臨無法生育的境遇。現實中,每個不孕不育的家庭普遍希望能夠擁有自己的孩子。因為孩子往往是家庭的核心,維持著家庭生活的穩定,也承載著家庭的希望。特別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觀念可以說影響甚深,在當代依舊存在著巨大的影響力。代孕給了不孕不育的家庭極大的希望,相對于領養,可以擁有具備自己血緣的孩子顯得更具有誘惑力和符合中國的傳統觀念。因此,完全的禁止代孕將極大地打擊不孕不育群體的內心渴望,與不育不孕群體的重大利益相互沖突,導致法律在實際執行中收效甚微,代孕的現象愈演愈烈。
(二)人口老齡化背景下失獨家庭的增多
根據有關研究人員估算,我國的失獨家庭數為200多萬戶,且每年以將近10萬戶左右的速度穩步增長。同時,根據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國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13.3%。
根據聯合國相關機構預測,我國至2025年,60歲以上人口將增加至近3億人;至2020年,我國老齡化水平有可能提升至34%左右。在我國漸漸失去人口紅利,逐步步入老齡化時代的背景下,雖然現在我國已經完全放開了二孩政策,但由于長期的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很多獨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失去了自己唯一的孩子,但是自身又已經超過適育的年齡,導致面臨著年老后無子女贍養和無法享受天倫之樂的境況。雖然我國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養老制度,但是這對于失獨家庭來說卻是不夠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有條件代孕給這些家庭帶來了希望,讓他們擁有獲得自己親生的孩子的機會,也給失獨父母在晚年帶來生活的動力,有利于緩解老齡化背景下的失獨家庭的延續問題。
(三)科技進步引起的觀念轉變與二孩政策的雙重影響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社會生產力得到了極大地的提升,進而影響生產關系的變化,最后導致上層建筑發生深刻的變革。當今世界的整體生產水平達到了很高的程度,促使著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顯著改變,導致不同的國家對于代孕的理念有所不同。
例如我們的鄰國越南,隨著時代和科技的發展,對于代孕的法律觀念由模糊不清到現在明確允許嚴格的非商業代孕;又如鄰國印度,從原本對商業代孕的過度縱容到現在逐步地過渡到非商業代孕。那么,對于我國而言,改革開放后我國主動與世界接觸,實行改革開放戰略,社會生產力得到了巨幅提高,科學技術也不斷革新,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
其中,代孕技術和行為也在中國悄然興起。由于我國科技和經濟的巨大進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再加上我國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社會的到來,積極地實施了二孩政策,這些因素在客觀上刺激了生育的需要。兩者共同催化了代孕的增多,為其“添磚加瓦”。例如有數據顯示,我國每年從“地下黑市”出生的孩子就超過10 000名,且逐年增多。至此,結合當前我國醫療科技術水平和國家二孩政策推行的現狀,對于代孕不應當繼續持“一刀切”的立法態度,可以嘗試在醫療科技可控范圍內,法律對于一定條件的代孕予以放開,以響應國家政策的號召。
(四)相關具體執行規范匱乏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對于代孕的規定主要是2001年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和2003年的《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技術規范、基本標準及倫理原則》。
除了衛生部的規章,其他涉及代孕的規定散見于衛生部的規范性文件、司法部的有關文件以及相關的地方性規范文件中,例如《衛生部關于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設置規劃和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管理的指導意見》《司法部公證司關于不宜辦理借腹生育協議公證的復函》《司法部公證司關于不宜為代母生育子女辦理有關親子關系公證的復函》和《廣東省衛生計生委等11部門關于印發開展查處違法違規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其中,在衛生部頒布的規章中,只是對于代孕的規制做出了模糊的規定,對象也主要是約束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于普通公民的代孕并沒有相關地規定,也沒有規定相應地懲罰措施。而其他涉及代孕的規范性文件中,也只是進一步在部門規章的基礎上強調相關措施的監督落實或進行部分規制,總體上尚未形成足夠具體嚴密的規制執行體系。由此可見,在我國當前對于代孕持“一刀切”的否認態度下,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對于禁止代孕的規定還不完善且相對缺乏可操作性,其中主要是指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以外的普通公民實施代孕的法律規制。由此就會帶來一個問題:在該否定的態度下對于我國代孕的治理難以取得良好效果,反而刺激了地下代孕市場繁榮,使之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