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禍起第二代試管嬰兒”
【本報3月15日報道了南京市民周青(化名)夫婦做試管嬰兒手術失敗,此事引起多方關注。隨后,身心備受摧殘的夫婦倆將擅自更改手術方案的江蘇省人民醫院告上法庭。據悉,這起試管嬰兒糾紛案也成了國內首起“精子官司”。昨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
A 不孕夫婦:狀告大醫院索賠三萬
昨日上午9:00,南京鼓樓區法院法庭顯得很寂靜,數百個座位的法庭內除了原告、被告、法官、律師、記者外,只有被告方來了3名聽眾。戴著一副眼鏡的周青坐在代理律師左側,久久沒有抬頭,若有所思。隨后原告代理律師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的徐長明律師在起訴狀中稱,原告周青和妻子都是大學以上文化的白領人士,婚后7年來一直未孕,自2001年8月至2002年9月,周青夫婦先后在南京軍區總醫院生殖遺傳中心、南京醫科大學生殖醫學研究中心進行了五次檢測,其結果顯示,周青的A級精子的百分率在5%以下,精子活力較低。2000年3月20日,夫婦倆又來到江蘇省人民醫院生殖中心就醫,當時該生殖中心的檢測結果是周青的A級精子為0,而周青的妻子情況正常,查明主要不孕原因是男方精液質量差、精子活力極低。2002年5月和7月,周青夫婦二人在南京一家醫院做了兩次人工授精,可惜終因男方精子質量極差而告失敗。同年7月,周青夫婦決定做試管嬰兒手術,并在術前進行中藥護理和注射激素促進女方排卵,被告江蘇省人民醫院對周青夫婦完成了取卵、取精、做試管嬰兒、植入、保胎治療整個手術過程。2002年9月9日,周青夫婦與江蘇省人民醫院簽訂了《體外輔助生育技術治療協議書》、《體外助孕協議書》、《手術同意書》,繳納了費用后開始實施手術,不料,該醫院生殖中心工作人員在手術過程中擅自更改手術方案,從而導致了手術徹底失敗,醫院應對此負有相應的責任。在代理律師的訴訟中,周某時而翻閱材料,時而點頭,面對眾記者的攝影機,周青也露出尷尬的笑容。
原告周青夫婦以被告方嚴重違約和欺詐行為,造成原告經濟損失、身體損害和巨大的精神傷害,按照相關法律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雙倍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共計36392元,并向周青夫婦公開賠禮道歉。
徐長明律師陳述完畢后,坐在原告席上的周青神情沮喪,他自訴說:“只要手術成功,能夠生下孩子,不管花多少錢都值。我和妻子都是醫務人員,具有相當醫學知識,很清楚,試管嬰兒第一代手術是針對女方排卵堵塞、男方精子活力好的夫婦,第二代適用女方正常、男方精液不好的患者。而我就屬于精子質量成活低的一種。”周青開始激動起來,他說,當時他們與醫院口頭約定的是做第二代手術,并交了第二代手術費用共5400元,但醫院認為他的精液較好,擅自施行了第一代手術,從而導致手術的徹底失敗。醫院的過錯給他們造成很大的精神傷害,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徐長明律師說,此案是全國首例試管嬰兒糾紛案,同時它又是以《消法》為依據來追究醫療糾紛中醫院方責任的訴訟。醫療糾紛適用《消法》,在浙江和廣州已有判例,而江蘇還沒有。
B 爭論焦點:醫院是否有權更改手術方案
原告代理徐長明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指出,患者是付錢購買醫療服務的消費者,享有《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權利,患者在不違背醫學科學規律的條件下,當然享有和醫院協商確定手術方案的權利!院方擅自單方面改變手術方案,根據《消法》第40條的規定,院方屬欺詐違約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席上江蘇省人民醫院生殖醫學中心的劉嘉茵主任及代理律師則辯稱,根據國家衛生部制定的相應條例,患者做試管嬰兒手術都有諸多的限制,如要做第二代試管嬰兒手術,一般是男性患者一次射出的精液中精子密度每毫升少于200萬個。因為該手術容易造成嬰兒先天性不足,且該手術為創傷性手術,所以醫院做這種手術還是比較慎重的,雖然醫院會與患者簽訂相應的協議,但這些協議只能在不違背醫學規律下才是有效的,醫院對患者采用的手術方案是有根據的,且當時男方的精子檢測報告是精子質量較好,所以醫生最終確定按第一代手術方案施行,且事先已通知了患者。話音未落,周青立即搶過話筒氣憤地說:“說謊,根本沒說這樣的話。”劉主任后解釋說,在醫院做試管嬰兒的手術過程中,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改變或取消第二代試管嬰兒的治療是常有的事,這并非因為手術方案改動后才導致手術的失敗,患者對此應有思想準備。(周青再次低頭)被告代理律師指出,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
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醫院人工助孕屬于高新技術,加上不孕癥患者體質、不孕原因千差萬別,現在成功率還不能達到人人滿意。醫院在實施手術前,對每位患者都做了說明,對原告也不例外地簽訂了《體外助孕協議書》和《體外輔助生育技術治療協議書》,按照協議約定,醫院在收費時就高收費標準來收取費用,并不代表是要做何種手術,患者不能因此認定醫院就是按第二代手術方案施行手術,況且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一種特殊的服務,它不是生活的消費,不同于市民自由買賣商品的那種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而被告方也不是營利性機構,不存在欺詐行為,原告索賠缺乏法律依據。
經過長達兩個小時的激烈辯論,原被告雙方在醫患糾紛中的生殖能力治療知識上的認識及男方患者精子檢測問題上爭議較大,主審法官最后宣布休庭,對雙方爭議的焦點、證據進行評議,擇日宣判。周青一再向記者表示,醫院改動患者手術方案的事太草率了,也證實院方有管理責任,聲稱他將會把這場官司打到底。
C 國家衛生部:第一代和第二代之分有誤
那么究竟醫院有沒有權利更改患者確定的手術方案呢?記者就此案采訪了國家衛生部科技教育司衛生技術管理處于修成處長,于處長告訴記者,衛生部發布的《人類輔助生育技術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展人工授精和體外授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衍生技術的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衛生部審批。經衛生部審批的醫療機構在實施這種手術時,要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適應癥,遵循醫學規律。
于處長得知該糾紛發生在江蘇省人民醫院后,讓記者將材料傳真給他,再判定醫院是否有違規行為,到時再告訴記者。但于處長明確指出,做試管嬰兒,沒有所謂的第一代、第二代之分,這種稱法是錯誤的。
江蘇省人民醫院人類精子庫吳宏飛主任指出,近20年來,我國男性每毫升精液的精子數量、活動率、正常形態精子比率都大幅下降,精子平均的合格率在20%左右。對于一個男人來講,精子的質量最好的年齡段是30歲左右,所以想要孩子的不孕夫婦,應及時做好儲精準備,以提高試管嬰兒等助孕手術的成功率。
D 法學教授:雙方事先應簽訂書面協議
江蘇省人民醫院醫生在做試管嬰兒手術過程中更改了手術方案,引起不孕夫婦的不滿,最終引發了國內第一起“精子官司”,社會各界對此十分關注,其判決結果將會是如何呢?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秦國榮教授指出,作為國內首起“精子官司”,此案顯得更加復雜。但是,過去人們對類似于此案的案件大多難以啟齒,而今越來越多的人們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這是一種進步,說明人們的法律意識在加強。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現行法律的許多方面的空白,國家立法部門應該對這些空白之處通過立法形式進行“修補”。秦教授還將此案與國外的類似案件相比較,在國外這樣的案件一般會作為侵權案件來判決,而國外法律中的侵權包含很多方面,比如貞操權、生育權等等,這些在中國法律中是沒有的。
在我國,法學界已主張將醫療糾紛納入《消法》,但醫療單位又是一個特殊的部門,不能單純以此來看待,是否屬于侵權要具備幾方面條件:一是要有侵權的行為,二要有侵權的事實,行為與事實之間還要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最后還要看是否形成侵權的過錯。
法院最終的判決可能會依據民法精神及當事人受損事實來判此案。秦教授建議雙方應在遵循醫學規律的前提下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協議,避免此類糾紛再發生。
本報記者 許盡義 肖軍 實習生 金輝